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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立林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密切联系机制的意见

     2008-6-23       访问次数:3056次

        为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服务水平,密切主管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的发展需求,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省林业厅认为,必须建立起林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密切联系的一种机制,以有力推进林业产业快速发展。现将有关意见提出如下:
         一、联系的对象和内容
        林业主管部门在产业发展中需联系的对象是全部涉林企业,包括国有、民营、股份以及各种所有制成份的从事林业产业的企业、业户和个体经济组织。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林业产业基地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联系的重点对象。
林业主管部门与企业联系的主要内容是:
        (一)   有关林业发展战略、目标、产业发展动态;(二)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及导向,项目贷款贴息、减免税费、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三)企业发展所需外部资源配置的相关信息;(四)企业对经济建设、产业发展及其他方面的意见;(五)企业在生产、经营、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二、联系的主要形式和渠道
林业主管部门与企业联系的形式,可采取座谈会、协调会、信息发布会、到企业调查走访、受理企业投诉与举报、接待来信来访、开通热线电话及网络沟通等多种形式进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不定期与企业联系的制度,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分管领导要确保每季度与企业联系一次,具体办事部门要针对企业所反映的问题,采取适当的形式随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涉林企业需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反映。也可按照职责分工,向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反映。
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各部门要及时整理、分析和处理。对收集到的重大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必要的,可通过林业产业信息网站向全社会发布。
        三、联系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并指定专门科(处、办)负责与企业的联系,收集和处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企业业务咨询等,与企业保持畅通的联系渠道。
        对在联系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需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要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协调解决;对会议确定的事项,要责成相关部门限期办理;对本级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要抄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要进行跟踪,并在适当时机就各部门对重点企业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四、联系活动的保障与监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把与企业进行联系、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本部门重要的工作制度加以落实。监察部门也要把与企业联系活动的事项纳入督办范围,严格督查,认真落实,紧密跟踪。对在与企业联系和解决问题过程中敷衍塞责、走形式等行政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做以处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与企业联系的意见及实施办法,并对外公布,加强对企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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