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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森林国营保险概述

     2009-12-16       访问次数:9844次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12月10日讯 日本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地震、海啸、台风、火山喷发随时可能发生,并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在这种自然条件下,日本已形成一套完善的灾害应对机制和灾后重建保障体系。日本的森林国营保险制度就是为私有林应对灾害和实现灾后重建提供的保障体系。
  20世纪30年代后期,日本造林规模的扩大导致森林火灾风险增加,日本政府开始考虑建立森林火灾保险。但由于林业行业的特殊性和当时私有林面积小、林地分散,民间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承担森林保险业务,所以政府决定为私有林提供火灾保险。193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森林火灾国营保险法》和《森林火灾国营保险特别会计法》,并依法建立了森林国营保险制度和森林保险特别会计制度。天然林因不好估价而未纳入保险范畴,森林保险的对象仅限于人工林。
  最初的森林保险仅限于火险,随着森林灾情的发展,对《森林保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1961年将气象灾害列入森林保险范畴,改变了单一险种的局面。1978年增加了火山喷发险,将火山喷发造成的森林灾害也纳入森林保险范畴,由此形成了包括火险、气象险和火山喷发险三大险种在内的森林国营保险体系。此后,对该法又进行了多次修订,现行的《森林国营保险法》是1999年修订完善的。
  该保险对树种、树龄及面积等没有限制,但保险对象仅限于人工林。竹林和天然林不能加入森林保险。保险的责任范围是由火灾、气象灾害(风灾、水灾、雪灾、旱灾、冻灾、潮灾)及火山喷发险等3类8种灾害造成的森林损害赔偿。这些损害包括立木枯死或无法恢复,以及立木的经济价值显著降低。赔偿金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度之内按照损失程度给予支付。但以下情况不能获得赔偿:风倒木等可以恢复的损害;不需要补植,也不妨碍成林的轻微损害;因违背适地适树及苗木不良、种植不当等明显的造林技术缺陷造成的立木枯损;在造林后约6个月(秋季种植约1年)内因生长不良等发生的枯损造成的损害;森林病虫害、兽害及地震等造成的损害。另外,保险的免责还包括:因被保险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森林损害;未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损害发生通知(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2年即为无效);因战争、动乱或地震造成的损害;应支付金额不足4000日元。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标准因树种、林龄、合同面积、合同期及地区而有所不同。保险金额按照标准金额(固定金额)或评估金额(递增金额)来确定。标准金额为合同的最高额度,主要由树种和林龄而定。评估金额是随着森林生长而确定的不断增值的保险金额,即按照森林受灾时的林龄计算并缴付保险金。保险费可选择一次性缴付或分期缴付。一次性缴付可享有优惠。
  森林所有者及个人、法人均可加入森林保险。市町村长及森林组合长等可以代表森林所有者组织申请加入保险。林主可通过附近的森林组合参保或办理损失赔偿。
  森林国营保险收入和支出严格按照独立核算的特别会计制度运行,其资金全部来源于保险合同者交纳的保险费,没有国家财政拨款。资金的使用主要是支付赔偿金和业务费(工资等),结余资金按规定预留后可以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计入特别会计收入。
  日本森林保险制度建立70年以来,为日本私有林的稳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日本人工林面积为1035万hm2,其中65%为私有人工林。小林主的林地面积小、地块分散,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将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森林国营保险制度的建立为私有林减灾救灾撑起了保护伞。加入森林保险,使林主遭受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为灾后重建创造有利条件。例如,2002年10月的21号台风摧毁了十胜支厅管辖区的28年生落叶松人工林。该林地保险合同面积为0.56hm2,受灾面积0.46hm2,灾后获得赔偿74.52万日元。2004年3月滋贺县大雪造成25年生柳杉人工林倒伏和折干。该林地保险合同面积为0.95hm2,受灾面积0.6hm2,灾后获得赔偿83.7万日元。森林保险使受灾林主得到充分赔偿,提高了林主造林的积极性,并为灾后林地恢复提供了资金来源。至2008年10月,日本私有林投保为16.5万件,投保面积约120万hm2,参保率为14.7%。2007年保费收入为26.17亿日元,赔偿件数为1.1万件,赔偿金额为38.69亿日元。
  森林经营与其他产业相比,资金回收时期长,一旦发生灾害其破坏是巨大的,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建立森林保险制度,对私有林灾后恢复和重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民间保险公司因效益问题,只承担森林火灾保险,而且保险对象也只限于拥有大面积森林的林业公司,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这个责任,以推动受灾私有林的恢复和重建。如果私有林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得不到充分赔偿,势必影响林主投资森林经营的积极性,对森林保护乃至国土安全等都将造成巨大影响。日本是建立森林保险较早的国家之一,而且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森林保险体系。(中国林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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